委托代理人:黄xx律师
被告:马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男 ,回族,45岁,住址:xxxxxxxxx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90000元;
2、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循集开(99)字第005号证)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9万元,归还期限为两年,即到xxxx年xx月xx日被告必须归还借款,并约定了以被告合法拥用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循集开(99)字第005号证)为债务设定了抵押。现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并且将设定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他人经营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原告对抵押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找被协商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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