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承包人:
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工程结构形式:
二、工程承包形式
承包形式:1、包工包料 2、包质量 3、包工期 4、包安全 5、包施工措施费 6、包垃圾清运费 7、包验收 8、包税金
选择项: 全部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自2011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四、质量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加工安装要求: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高级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要求。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进度
1、本工程暂定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增加、减少、变更工程设计和工程量而导致工程造价变更的,双方可以对该工程总造价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工程总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此总造价将直接作为工程决算款项金额的依据。
3、合同价款不因工程建设材料和市场价格波动等非合同约定的因素而发生变化。
4、合同价款包括所有施工发生的直接费用及损耗、利润、管理费、安全措施费、第三者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
5、每次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如下:
(1)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2)承包人没有合同中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违约行为但已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改正;
承包人不能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合同价款,直至以上支付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6、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完成总工程量的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 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余款(保修金除外);
工程决算总价款的 %做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由发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预留二年,预留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剩余金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开工通知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或例会纪要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图纸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壹式 份。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交的图纸和其它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外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授权代表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授权代表,承包人委派授权代表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九、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对承包人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方便;
十、承包人的工作
1、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施工中需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的报建和验收等手续:
(9)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2、承包人未能履行10.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十一、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二、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重大变化:
(5) 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未能按计划进场:
(6) 不可抗力:
(7) 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予以书面确认。
十三、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和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对重新施工的工程项目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免减未施工的工程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3)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但检查检验确认工程不合格时,虽然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十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开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五、安全规范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等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不经发包人和业主(指工程的房地主权人,如有)书面认可,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附属设备,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承包人的任何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行为造成的城管、建设、环保等政府部门的任何经济、行政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4)为保证整体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部门关于人员及机械材料出入场的相关规定。
十六、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七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发包人计量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对计量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十七、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
发包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2、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和验证。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十八、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通讯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的第十二条的约定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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