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校就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表彰的高校毕业生,获得一项(次)的,笔试总成绩加10分;获得两项(次)及以上的,每次再各加5分,但笔试总成绩累积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于4月20日前将本人获奖相关材料提交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由区教育厅对考生提交的获奖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人员名单报区考录办。区考录办在资格复审时对符合加分条件人员的获奖证书原件进行审查。
2、鼓励高校毕业生报考艰苦、偏远、高海拔和边境地区的招考职位。对报考艰苦、偏远、高海拔和边境地区招考职位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艰苦、偏远、高海拔和边境地区籍的高校毕业生自愿报考原籍招考职位的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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