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陈军志系郴州市宜章县人,曾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工作,为主任科员。2008年12月至2012年8月,他先后2次为考生 骆某找人代考,使用假的临时身份证让代考人参加笔试。同时,利用自己参与招收公务员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笔试、面试前的资格审查等环节,使骆某顺利通过审 核。最后,骆某通过他人代考,被录用为宜章县工商局公务员。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军志明知考生骆某的资料不真实,而利用审查资料的职务之便,使其通过资格审查,让代考人顺利参加考试,并在笔试通过后将考生骆某列入面试名单、预录取名单,其行为涉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涉嫌6方面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而予以认可的情形。
据悉,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的侦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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