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条 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中心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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