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方(乙方):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药材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
产品 名称 | 品种 规格 | 等级 | 单位 | 数量 | 价格/ 保护价 | 合计 | 交(提)货时间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 | | | | |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1、内在质量:应符合GBl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
2、外在质量: 。
第三条 种籽(苗)提供方式为:
1、乙方自备;
2、甲方提供,提供种籽(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籽(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籽(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籽(苗)的价格为: ,合计: 元。种籽(苗)价款结算方式为: 。
第四条 种植具体要求及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
第五条 交货地点:新昌县药源中药材产销合作社内,运输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包装标准: 。
第七条 检验方法:甲方在收购现场对乙方的药材进行当场检验,剔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材后计算重量;检验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检验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在收进乙方药材后 日内现金支付货款。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当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或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 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乙方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 。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收购方(盖章): 种植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种植人:
电话: 帐号:
帐号: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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