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
第四节、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根据《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规,需要批准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签署意见不明确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取得或者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送交会计机构审核处理;
(三)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除经办会计人员和出纳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稽核,没有其他会计人员的,可由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稽核;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建立银行帐项核对制度,按期与银行核对帐目,对未达帐项进行正确调整,保证帐帐相符;
(五)建立结算款项核查制度,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
(六)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或者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清查各项资产,保证帐实相符;
(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五节、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类是经济业务:经济组织与外部——交换行为;如:产品销售。
一类是经济事项: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有影响的事件。如:计提折旧。
《会计法》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外阜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国库券、股票、企业证券、其他债券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项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预付账款等;
债务: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等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
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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