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学校的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一条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不考虑附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对附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不加分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的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3%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学校艺术类本科的招生录取,按照《北京工业大学2013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第四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010—67391609,网址:www.bjut.edu.cn,电子信箱:zsb@bjut.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由北京工业大学和国际一流大学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合作设立的国家示范性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同时获得北京工业大学颁发的中国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和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只面向北京市招生,办学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145号。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