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研究生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
通知规定,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在地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知还规定,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为保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于今年8月底前出台当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加强对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执行力,切实保障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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