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xx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8月到12月,被告拖欠原告租金76500元及水电费28227.46元,两项共计104727.46元;2002年1月到11 月,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共240118.85元。2002年被告分五次共付款230000元给原告,即被告还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共 114846.31元。2002年12月,被告搬出该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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