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以欺诈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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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以欺诈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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