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国家将健全导师责权机制,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意见强调要“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强调要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统筹学科评估。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作出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意见说,“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意见还对研究生教育的招生选拔机制、保障投入机制、人才培养模式等作出规范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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