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出租方:xx(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1年5月20号至2012年5月20好,计12个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1万元,按年结算,房屋到期1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下年全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税费120元租前序一次交清、电费0.9元/度每月教授一次,以及其他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房租租期为12个月,从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在此期间任何乙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需要补偿对方该终止期租金。 五、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大修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限转租或者转接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认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置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就何荣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乙方具有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八、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2011年5月20号 现在的问题是:因为甲方是在5月14号告知对方房屋要到期 乙方现在以第4条之规定说 双方没有在合同期内要求终止,甲方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为由,要求甲方在给他租一个月,现在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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