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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材料一: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被网络曝光,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专家估算,这次事件中镉泄露量约20吨,泄漏量之大国内罕见,龙江下游300公里河段受到波及。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被专家组确定为造成龙江河宜州段重金属镉超标的污染源之一。时间正值农历龙年春节,使得沿岸及下游百万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市民们纷纷到超市抢购瓶装水。经过1个多月的全力处置,龙江河全线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媒体在此事件中曝光“柳州官方被指得知镉污染消息静默数天”,在广西龙江水污染事件持续引人关注的背景下,媒体的报道,无疑触痛很多人的心灵,让公众为知情权被虚置感到悲哀与愤怒。然而,1月31日下午,广西柳州应急指挥部向媒体通报,称当地官方在获悉龙江镉污染后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出通告,没有延迟公布镉污染消息,随后每日通过各种渠发布水情信息,并没有对镉污染消息静默。到底谁的说法可信,我们不得而知。但龙江水污染的信息公开,已呈光怪陆离的现状,令人唏嘘慨叹。按照现在柳州官方说法,媒体是已掉进虚假新闻的陷阱了。因为媒体直到除夕、初一期间,柳州有关方面仍未及时公布镉污染消息。别人在发拜年短信,一些柳州人在发一些猜测与谣言,有不少人还在恐慌中忙着抢购矿泉水。
信息是否及时公开是一个问题,公开程度又是一个问题。柳州方面是否存在过一段静默
在信息公开方面,很多地方表现,不过就是五十步笑百步。不管柳州是否出现过“静默数天”,但很多柳州人还是感觉未能及时获得足够充分知情权,要不然,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产生心理恐慌,而且抢购矿泉水现象也属实。上游事发地不愿及时提供相关真相,不仅影响当地公众安全心理,则更使下游被污染地带得不到信息支撑,难以做好及时预警,贻误战机,带来更多治理困境。
材料二:国外以立法形式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细则的实践大都在20世纪90年代,以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居多。
美国的信息自由。在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无疑是一颗最具特色的明星。它将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规范化、法制化, 法律的强制力度是其保证信息公开落实的有力武器。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高强制性的鲜明特点, 这也是它能够较好地实行和运作的保障。
英国的信息公开。英国的《信息公开法》的酝酿准备阶段有几点是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和借鉴的。民间力量对信息公开法立法的形成起到了积极作用,采用渐进立法方式, 从分散立法过渡到单一法典。责任到人, 细节划分的原则。
澳大利亚的信息自由,澳大利亚在信息公开方面也是具有显着特色的。它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是在多元利益集团的互动博弈中逐步形成的。打破深厚保守的文化传统, 积极借鉴外国先进国家的立法, 加之民众的呼声和多种政治力量的推动作用, 积聚了一种“喷薄而出”的气势。
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 也是一个极度推行自由的国度。政府为了鼓励思想的自由交流和对公众的启蒙, 每个国民都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
材料三: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2010年8月13日,最高法院也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其中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列入应属“不公开范围”,但像龙江水污染这样的事件显然不在不能公开的范围。恰恰相反,这种信息不公开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才会错失更多对事件处置的主动权,给公共安全带来更大危害,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2011年“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服务型管理能力。发挥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培养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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