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者,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对于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来说,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将可能因此付出高额违法成本。
补签合同:只要是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两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免于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在1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1个月过后单位还不签订劳动合同,从2月起就应该支付两倍工资了,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满十年”,必须签无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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