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在20xx年9月正式请假休息,请假的时候我离生宝宝还有两个月,这两个月公司给我工资了,20xx年11月我宝宝出生,我按照规定的产假休息了135天(产假90天+晚育30天+剖腹产15天),我本该2013年3月23日产假结束,但是我问部门经理,他说可以让我四月一日上班,我在20xx年3月30日下午接到公司人事部电话说公司经营不善让我有空到部门办移交手续,我31日去公司签了到2014年的合同(我之前的合同是2013年2月到期)然后在签了一份解除劳动的合同。签完后拿了1800元的补偿金(公司按照一年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给我的。我在公司一年零5个月。月工资1200).事后我才知道哺乳期是自动续签合同,而且公司还不能辞退我,我后来看我签的解除合同书才恍然大悟,上面写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我还能找他吗,心里有点憋屈啊。怎么办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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