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伤如何赔偿
2003年12月14日,在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由他人组织,贾某自带拖拉机到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上从事混凝土运输劳务,约定日台班费100元。16日,贾某在干活中,右前臂被其拖拉机绞伤,共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2004年8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贾某构成五级伤残。因贾某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贾某发生争议。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比照工伤支付贾某相关待遇。为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认为贾某是受雇于他人在工地运输混凝土,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支付被告有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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