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6号
原告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港口路22号。
负责人刘劲,行长。
诉讼代理人李伯豪、阮明辉,均是中国银行江门分行职员。
被告江门市海棉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镇石咀码头。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厂长。
诉讼代理人方先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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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6号
原告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港口路22号。
负责人刘劲,行长。
诉讼代理人李伯豪、阮明辉,均是中国银行江门分行职员。
被告江门市海棉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镇石咀码头。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厂长。
诉讼代理人方先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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