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2年3月到单位工作,经过五个月的试用期后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一年一续签,最后一份合同于2007年8月31日到期。目前为止,单位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仍然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我听说到2008年 1月1日以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我计算了一下,到2008年1月1日以后,如果我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从2007年9月到2008年1月,五个月的时间,按双倍计算,我可以拿到十个月的工资。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从2002年到2007年我的工龄是五年,同样可以拿到十个月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