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想咨询下您,我去年12月到一家展览公司就职,后来转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保险,今年9月30号以公司业务要到淡季为由辞退,本来10月15号应将9月工资发放,但是到现在也没有支付,更别说补偿金,老板也不接电话,我的经济补偿要怎么计算?我的月基本工资是4000元,谢谢!
答:
1、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理由,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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