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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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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财政部门规定。
2、财政部令第73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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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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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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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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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领取受理通知书或书面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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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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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写《浙江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
(五)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居民的
学历(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六)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类、经济类、审计类、统计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领证时已开始从事工作的人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同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不与任何单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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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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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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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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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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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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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河中路152号杭州财税大楼附楼一楼杭州市会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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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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