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用合同三篇。)
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一)
郭雅珍诉赵福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65号
郭雅珍诉赵福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65号
原告郭雅珍,女,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怀宝,男,1963年出生。
被告赵福祥,男,1955年出生。
原告郭雅珍诉被告赵福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运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雅珍委托代理人秦怀宝和被告赵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原告郭雅珍乘坐被告赵福祥所雇司机鄢光辉驾驶的辽ED2140出租车时与常连传驾驶的辽BYJ982号奥迪轿车在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大桥上相撞,致原告郭雅珍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1、颈部贯通伤;2、额部擦皮伤、体软组织缺损;3、头外伤;4左牙挫伤;5、面部及下唇擦皮伤;6、胸部及腰部外伤;7、左眶内侧壁骨折。原告住院53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1019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30元×53天)、护理费2120元、误工费7950元(150元×53天)、交通费300元,共计22
154.73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出租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运送原告的途中,负有保证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现原告受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对运输过程中原告所受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辨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合理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日3时许,原告郭雅珍乘坐被告赵福祥所雇司机鄢光辉驾驶的辽ED2140号出租车时,与常连传驾驶的辽BYJ982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郭雅珍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颈部贯通伤;2、额部擦皮伤、体软组织缺损;3、头外伤;4左牙挫伤;5、面部及下唇擦皮伤;6、胸部及腰部外伤;7、左眶内侧壁骨折。原告住院53天后于2010年11月25日出院。此事故经本溪市溪湖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常连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雅珍和辽ED2140号出租车司机鄢光辉无责任。原告花医疗费10
19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5元(15元/天×53天)、误工费3804.34元(26200元/年÷365天×53天)、护理费1737.68元(21
871元/年÷365天×29天)、交通费126元(29天×4元/天+10元),以上共计16 656.26元。
另查明,原告郭雅珍系本溪市平山区一洞桥珍珍日杂批发部经营者。事故发生后,被告赵福祥已付原告郭雅珍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郭雅珍乘坐被告赵福祥所有的辽ED2140号出租车,双方之间形成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赵福祥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本案中,原告郭雅珍在乘坐被告赵福祥所有的出租车期间,由于该车与常连传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郭雅珍身体受到伤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责任认定,常连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辽ED2140号出租车司机鄢光辉和原告郭雅珍不承担责任。本案系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原告郭雅珍作为乘客受到伤害,其有权选择最有利自己的方式获得赔偿。本案中,原告郭雅珍选择按合同违约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赵福祥应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花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实为10
193.23元;对于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本院确认为795元(15元/天×53天);对于原告的误工费,因原告系本溪市平山区一洞桥珍珍日杂批发部经营者,无固定收入,其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批发和零售业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26
200元/年)计算,原告共计误工53天,故其误工费应为3804.34元(26
200元/年÷365天×53天);对于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二级护理29天,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可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
871元/年)计算,本院确认为1737.68元(21
871元/年÷365天×29天);对于原告所花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结合其住院就医需乘车的情况,本院酌定为126元,其中护理人员交通费为116元(4元/天×29天),原告郭雅珍出院乘出租车费用1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福祥赔付原告郭雅珍医疗费一万零一百九十三元二角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九十五元、误工费三千八百零四元三角四分、护理费一千七百三十七元六角八分、交通费一百二十六元,以上共计一万六千六百五十六元二角六分。因被告赵福祥已付原告郭雅珍二千元,尚需支付一万四千六百五十六元二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三元,由被告赵福祥承担三百六十五元,由原告郭雅珍承担一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德 运
点击下一页查看下一篇文章
小编精心推荐
加工合同 | 委托书 | 赠与合同 | 居间合同 | 供货合同 | 运输合同 | 聘用合同 | 招标书
小编精心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