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征管
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等。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了解)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个体工商户等等。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
2.开业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生争议的,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自……起30日”——单选)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 ;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承包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等,提供劳务的,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7)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手续齐全(发放)——不齐全(补充)——有疑点(核实后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2.时限要求——30日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是否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看变化的内容是否涉及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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