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岁的丁波,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为汉寿县中医院院长。2012年7月24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药械商曾天池进行调查时,发现丁波在本单位采购设备过程中有收受贿赂的行为,经初查发现丁波收受曾天池16万元好处费。同年7月25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与汉寿县纪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丁波涉嫌经济问题进行调查,当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到汉寿县卫生局将丁波通知到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同年8月1日汉寿县纪委决定对丁波采取两规措施,丁波系被动到案。2012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丁波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
2013年5月29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受贿罪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7月25日、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丁某担任汉寿县中医院院长期间,在医院采购DR机、C臂机设备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医疗器械商曾天池贿赂共计人民币16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丁波通过其妻子黎艳退赔赃款人民币16万元。对此,被告人丁波辩称,丁波没有透露标底给曾天池;曾天池给的钱是读书的赞助款。其辩护人则辩称,丁波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16万元,其中7.9万元读研究生的学费属于公务开支,未归个人所有,应从16万元中核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汉寿县中医院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DR机,因供应商报价超过底价而废标。废标后,湖南海汇工贸有限公司推销员曾天池为了能在第二次招标中中标,承诺给丁波个人人民币10万元好处费,并在汉寿县城零度茶楼处自己的车边将人民币5万元送给丁波。DR机第二次招标前,丁波将DR机的第二次招标底价透露给曾天池。同年10月27日,曾天池所在公司以人民币188.5万元价格顺利中标。2010年1月的一天,曾天池为了能尽快签订正式协议,在汉寿县中医院门口将剩下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丁波。丁波将人民币5万元拿回家放进了书房的挂衣柜。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被丁波用于个人参加南开大学医院管理硕士培训班学习,其中2009年12月9日交学费人民币4万元,2010年11月18日交学费人民币3.9万元,剩余人民币2.1万元用于培训班的路费、餐费、住宿费。丁波参加南开大学培训班的费用没有向本单位报销。
2011年10月,曾天池得知汉寿县中医院欲采购C臂机,向丁波许诺C臂机业务搞成后给人民币6万元好处费。C臂机招标前,丁波将单位内部研究的采购C臂机底价透露给曾天池。同年12月22日,曾天池所在的湖南海汇工贸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7.8万元价格中标。2013年1月19日,汉寿县中医院支付50%货款。曾天池为了感谢丁波的帮助,在汉寿县中医院门口的车上将人民币5万元送给丁波,并请丁波安排尽快付清货款。
2012年6月27日,丁波在台湾出差发现自己的建行信用卡透支额度已经用完,遂将建行信用卡账号发给曾天池,向其索要剩下的人民币1万元。次日,曾天池安排其妻子将人民币1万元存入丁波建行信用卡账号中,钱被丁个人用于在台湾购物。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波身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医疗器械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人民币16万元,为销售方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波在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人民币16万元,其中人民币7.9万元读研究生的学费属于公务开支,应当核减的辩护意见,因丁波收受的是曾天池从公司所借款项,与商品价款无关,不属于回扣;丁波所收受款项用于个人学习培训,不属于公务开支;即便是公务开支,只是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不应冲减,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波辩解系赞助款,因丁波收受的款项与丁波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关,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故对被告人丁波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丁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