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的会计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三)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准则和办法等,具体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这部分内容在第四章以一章的篇幅来体现,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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