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关于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教民〔2005〕11号)要求,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围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录取工作。
2.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招生专业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
4.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调招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协调本地有关部门配合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负责本地生源考生报考资格的公示与确认,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3.配合招生单位对本地区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4.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并配合招生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按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报名、考试、复试和录取等工作。
三、招生计划
1.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并上报教育部;
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各省(区、市、兵团)及招生单位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制订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就业;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之日起到2014年9月1日为止,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5.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6.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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