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
2. 需认证的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高等专科学位证书或高等专科文凭);已毕业但尚未取得学位证书者,请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学位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3.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完整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如以研究方式学习获得的学位证书,需提供学校职能部门(如学院、学籍注册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官方研究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研究证明信内容应说明学习起止日期(精确到月份),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所授予学位等信息;
4. 如果申请认证的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成绩单(研究证明)为外文,须提交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与成绩单(研究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建议到我中心6层服务大厅内办理翻译业务);”
5.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港、澳居民须提供:
①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②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③ 护照或其它含有出生地信息的证明文件;
(2)台湾居民须提供:
① 身份证或户籍誊本(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要复印)和;
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和;
③ 本人在港澳地区学习期间的居留证明;
(3)内地居民须提供:
往来港澳通行证(含学习期间所有签注记录及出入境记录),若通行证上交或丢失,请提供新通行证个人信息页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或者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入境记录(加盖公章);
6. 内地居民须额外提供:
(1)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前置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复印件(使用这个证书申请需认证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学位证书课程)。如前置学历为国内教育机构颁发且不属于我国国民教育序列的,需提供境外学校开具的录取依据。(国民教育序列指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序列,其主管部门是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查询的。证书范围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成人本专科生、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网络教育等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3)如申请者赴港澳学习前在内地高校接受过高等学历教育,且未获得毕业证书,则应提交该高校为申请者个人开具的《退学证明》。《退学证明》必须明确申请者在该高校接受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历(研究生或本科、专科(高职))教育,且因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
7. 如申请人系以工作身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读并毕业,请提供派出单位开具的证明;
8. 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可参见认证系统首页的“重要通知及文档下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注意:一位代理人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9. 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授权声明》模版下载)。
上述所有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认证中心留存。
特别提示:
1、本中心暂无法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请您不要把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2、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我中心各验证点办理认证申请手续。如需代办,请参见上述第8条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