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时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开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报送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审批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计划编制工作。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是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有效措施,是推进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编制工作,加强领导,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制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成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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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严格规范计划编制内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编制包括监管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外,还必须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方案重点事项包括:依法取得有关生产、经营、建设行政许可的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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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201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于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后10日内前报送区安委会审批,由区安办对审批执行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对未能及时报送201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并由区政府领导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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