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在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了一起恶性“摔幼童”案件。两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将该女士打倒后,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两人随后驾车逃离现场。案件随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儿童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江西省新建县“儿童洗衣机死亡”事件、成都郫县奶奶倒车压死孙子案件、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等。儿童本应该是最受到社会保护的群体,但是却有如此多的侵权事件出现,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发生儿童侵权案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陌生人发生冲突,可以拿对方的孩子撒气;父母吵架竟然也可以拿孩子撒气,摔死孩子;心理扭曲,想要报复社会的人,也想到去小学门口放炸药威胁学校,到幼儿园劫持人质来报复社会。第二,儿童的权利容易被忽视。儿童也应该得到尊重。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四种: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第三,我国儿童保护的意识还不够。相比国外,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我们关于儿童保护的意识还远远不够。
综上所述,国家、社会和家庭应该为儿童的保护和发展承担责任。虽然,在儿童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处在主导性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白,单靠政府的努力是不行的,政府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要想更好的保护儿童的权利,必须要全社会共同的参与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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