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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据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理论深喉】
各地治理公车腐败收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一般公务用车数量持续膨胀,其使用者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公车利益群体”,超标购置、配备公车和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尾大不掉,而且随着一般公务用车数量不断扩大,违规购置、配备、使用公车的行为日渐泛滥,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成本也不断提高,难度不断加大,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形成“公车数量越多—违规行为越普遍—治理难度越大—公车数量越多”的恶性循环。
[意义]
《条例》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这是一项釜底抽薪式的重大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等于取消了公车违规购置、配备、使用等公车腐败行为的载体,也“取消”了监管公车的成本和惩治公车腐败的难度。从《条例》的表述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是一个明确的全称判断,没有留下“逐步取消”、“原则上都要取消”之类的回旋余地,这意味着,中央届时将下达统一的“取消令”,规定在某个时间段之内,各地各级党政机关及所有由财政拨款购置运行公车的单位,所有的一般公务用车都必须取消,改由市场化、社会化渠道提供公务出行服务。
[注意问题]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之后,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避免公车改革异化走样。其一,按照《条例》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但是,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受此限制,这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往往与党政机关有着密切关系,如何防止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这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借用”车辆,如何防止党政机关将公务出行成本转嫁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将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
其二,党政机关的普通公务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这个“适度”应当进行科学设计,既不能“一刀切”搞平均主义,也不能简单以公务人员的职务高低为尺度,职务高的每月发四五千,职务低者每月不过三五百。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对公务交通消费的保障,只应与公务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实际的公务交通消费量有关,而与公务员的职级高低无关,否则公务交通补贴就与以往很多地方的公车配备一样,变成了公务人员的一种福利待遇。所以,需要根据对公务出行里程、频次、区域等实际情况的定量测算和综合权衡,制定公平合理、兼顾效率、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将补贴多少与公务人员的职级脱钩,使公务交通消费回归“公务”的本位
[措施]
为了使政府的经费花得更有效,达到为老百姓服务的目的,治理公车腐败应该在整个公共财政预算中有所体现,减少公务用车支出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对此,专家建议: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衔接条例,保证政策的持久执行;公务人员上下班应该和普通老百姓一样利用公共交通,公务出行实行公务补贴,严格报销制度。
除此之外,监督和惩罚必须结合起来,不能一边改革,一边变相通过增加车补来提高公务人员待遇,只有加快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步伐,强化预算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走出公车改革“只有政策、没有执行”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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