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链接】
11月28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拿到了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这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核准的第一批高校章程,标志着我国高校章程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理论深喉】
去行政化改革之所以困难重重,实际上并不是因为一个名称的转变,而是行政化体制之下的利益纠葛。同样的单位,因为有了行政体制的官帽就会享受与其他单位不同的照顾。在上级拨款的时候有照顾,在开会的时候有座位,在奖励的时候有优先考虑的实惠。院校领导在行政化的体制中,享受到了高人一等的照顾。而对于学校而言,在行政级别的不同中,感受到的也是权力的照顾。
[含义]
“高校去行政化”实际上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减少行政对高校办学的干预和管理,比如教育主管部门减少一些行政审批项目,让大学更有自主权;二是高校内部要减少行政权力对教学的影响,行政、后勤部门加强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三是去除高校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从高校这几年发展结果来看,有些现象可以证明高校行政化情况比较严重。现在高校比较讲究行政级别,教职人员非常积极地竞聘行政管理职务,甚至存在一种价值导向倾向,即高校中担任行政职别的人无形中给人感觉有更高的地位。虽然现在大学学术项目、学术成果比较多,但原创性成果实际上不多。尽管高校培养了很多的学生,但是真正有创造性、德才兼备的学生并不多。这些现象其实都与高校行政化有着密切地内在联系。
[启示]
行政化对于很多行业来说,就是一种障碍,不仅仅影响了单位的发展,还制约了社会的进步。而且很多单位是不需要行政级别的。改变这种行政级别的困扰需要快步向前,让事业的归事业,让科学的归科学,让发展的归发展,让服务的归服务,没有了行政化,才是单位本位的回归。
对于高校而言,依法治校的核心是尊重和捍卫大学章程的权威,树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办事的理念,实现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管理活动、办学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学章程的制定必须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与教育法律法规及基本教育政策相抵触,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增加义务,不得设定罚款或者其他可能侵犯师生基本权利的处罚事由和惩戒办法。
[措施]
“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学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建立起一套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完备的规章制度。学校要全面实行依法治校,就必须制定、完善并切实遵循学校的章程。对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
要将决策机制、治理结构、民主管理、学术体制、专业评价、社会合作等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所必备的制度要件与要求纳入其中。明确高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并以章程明确界定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尊重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同时,对于高校而言,依法治校的核心是尊重和捍卫大学章程的权威,树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办事的理念,实现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管理活动、办学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学章程的制定必须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与教育法律法规及基本教育政策相抵触,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增加义务,不得设定罚款或者其他可能侵犯师生基本权利的处罚事由和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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