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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日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7日。意见稿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社会救助制度是向特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必要救助的托底性保障制度,由民政部、法制办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社会救助的相关标准和认定办法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定期核查财产变化增减或停发保障金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特困人员可分四类集中或在家分散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无力支付急救费用急重危患者可应急救助
意见稿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可采取缴费补贴、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实施。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急救费由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连续3次拒绝接受工作减发或停发最低保障金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就读学校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确认。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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