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租约法例法规规定所有房东与房客之间必须有书面的租约,该租约必须由房东提供。租约可在大部份报纸分销商或文具店购买。住宅租务法本身亦包括一份标准的住宅租约。书面租约,必须在所有情况下使用。每份租约必须包括两部份: 第一部份 租约的条款 (即房东与房客在租赁期间同意做什么);及第二部份 住宅的状况报告,注明住宅在开始租住时的情况。 租约的标准条款(第一条至第廿八条)适用于所有的房东及住客,而且不能更改或删除掉。租约中可加入附加条款。附加条款 租约中不一定要有附加条款。标准条款涉及广泛,足可包括绝大部份的情况。 租约可增添设附加条款,如果进一步阐述租约中的某一项标准条款,或添加某项为租务法允许但未曾被标准租约所包括的事项附加条款与法例或标准租约中的任何一项条款相抵触,都将是违反租务法律的。这类条款即使房客已在租约上签过名也是无效的。 所有附加条款,包括已印在租约上的都是可以磋商的。双方在一致同意下可修改措词或删除某一项附加条款。合法的附加条款包括: 房客同意在迁出时找专人清洗地毡 房客同意更换水龙头、电炉配件或负责房屋的其他维修 假如你对附加条款的合法性有所怀疑,可向咨询服务处作进一步查询。参阅第 13 章。 租约期限 租约的固定期限视乎双方的协议。最普遍的固定租约期限为6个月或12个月。若双方同意可就租约固定期限作其他安排。 当原有的租约届满时,毋须再签定新租约。双方为保持弹性,可在同样的条款及条件下延续原有的租约。
房屋状况书 (Condition Reports)
该报告必须在开始租房时,由双方填妥,它应如实地反映房屋的状况。当租约届满时,如果双方就房屋的状况发生纠纷,房屋状况报告将可成为最重要的证据。 完成房屋状况报告的步骤为:房东或代理人必须填妥及签署一式三份的房屋状况报告。注明报告中所列各项的清洁程度、一般情况及操作情况,任何的意见都应该填写在所提供的空间上,如果空间不足,可填写在一张自备的纸上。假如房屋中有家具家电,那么每件家具家电和它们的状况都必须在报告中列明。 房客在搬入之日或之前应获二份已由房东或其代理填好的状况报告。房客在得到房屋状况报告并自行检查过房屋后应在房客同意(同意)或(不同意)中作出选择。如果房客选择不同意,他们应在意见栏上填写原因。 房客应该在7日内签署房屋状况报告并将其中的一份交回房东或代理人,而房客本人要保存另一份作纪录。如果房东或其代理在租约生效前对房屋的维修或其它工作(如清洁或粉刷)作出承诺,那么这些承诺应记录在房屋状况报告所提供的空白中。一旦这些维修或工作不能如期实现,房客可凭此书面证据进行追究。
租房费用一览
房客可能在签订租约时或之前被要求支付下列费用:
--定金 (Deposit) 租住申请人支付保留费(不超过1周的租金),确保租住申请被考虑期间房屋不会租出。保留费显示申请人的诚意,但不能保证房屋必定会租予申请人。假如房东或代理决定不批准租住申请,或在保留费支付后 1 周内未能作出决定,那么此费必须如数退还。假如租住申请批准,该笔保留费,将当作第一周的租金。 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而出租的房屋在支付保留费后无租出或无人居住,房东可由房屋被保留之日起由保留费中扣留租金。
--房租押金 (Rental Bond) 房租押金由房客支付,它是房东用以阻止房客在将来不去违反租约的一种保障。房东或代理人必须在收到押金后的 7 日内,将押金寄往公平交易部门的租务服务分处(Renting Services Branch)。递交房屋押金需填妥一份递交表。该表格可在公平交易中心(Fair Trading Centre)或租务服务分处索取。 以担保人身份签约是违法的,房屋押金必须是款项而不是保证形式。
--预付租金 (Rent in advance) 房客必须在租务生效之日预付租金。房客可被要求: 如果周租在 300 元以下,预付2周的租金,或 如果周租是超过 300 元,预付一个月的租金。 谨记:如果周租在 300 元以下,那么房客只能被要求以一周或两周的形式支付租金。房东不能将预付租金用作某种额外押金的用途。在前一次的预付租金用完前房客不能被要求支付更多的租金。 比如在租约生效之日,房客可预付 2 周租金,即预交 14 天的租金。随著每一日的结束,预付的租金亦每日递减,当下次到期交租时(两周后),房客更不再剩有预付租金。当他们再次付两周租金时,他们又将预付 14 日租金,以此循环往复。
--租约费用 (Agreement Costs) 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一半的租约准备费用,但最高限额为 15 元。 这就意味著如果一名代理人或律师为准备租约,收取超过 30 元的费用时,房东便要支付超过 15 元的余数。 *钥匙 租约上所列的每位房客,必须获发一套钥匙,以让他们进入租房及保障其安全。这包括:所有门、窗、车房或信箱的钥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何一位房客都不能就钥匙被收取其他的费用、押金或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