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9 争议的解决
19.1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程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2调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3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3.1 任命争议评审小组
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采用争议评审机制的,以下条款将不适用。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各自选定一名争议评审小组成员,并共同选定第三名成员,第三名成员为争议评审小组的首席成员,成员需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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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获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首先由申请方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写明争议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交争议评审小组作出决定的事项、申请方对争议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方和监理人。
被申请方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方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方和监理人。不提交答辩报告,不影响争议处理程序的进行。
争议评审小组应当自被申请方答辩期满后14日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会议,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小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会议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争议处理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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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 未能遵守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评审小组裁决结果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4日内,由监理人根据裁决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如一方不执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在收到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在仲裁或诉讼中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应作为裁判的依据。
上述争议处理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均适用。
19.4仲裁或诉讼
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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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并约定请求仲裁的事项,仲裁程序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是终局的。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19.5连续施工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机构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裁决停止施工;
(5)法院判决停止施工。
19.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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