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支付条款》是由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一、工程款支付条款合同约定
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签证索赔款及工程结算款,也包括垫资款。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利息请求权、停工权以及追究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我国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于合同价格的确定通常是采用一种固定总价的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在工程量断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远大于合同价格。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支付的合同中,中标合同款项和合同价格的这种差异往往会产生纠纷。承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约定工程款价格,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应当注意约定工程量变化时的合同总价变更方式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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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月进度付款的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应明确约定报送工程量、进度款的时间以及建设单位审核的时间,建设单位逾期 审核的,应视作认可承包人报送工程量。例:正负零以上部分工程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承包人报送实际完成工程量,发包人在收到报送后7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至该月完成量的70%。发包人逾期未审核完毕的,按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2.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支付的时间,不要约定为“××之后”。
3.应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只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利率较低而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有些发包人宁愿支付利息而不付款,而如果约定一个比利息高的违约金,则发包人慑于高额的违约金,会较为主动地支付工程款,即使其未支付,施工企业在诉讼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违约金收人。约定违约金时,也要注意不要过高,因为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高的,经对方申请法院可以调整,我们建议违约金比例在每日0.5‰~0.8‰比较合适,既能起到对发包人的威慑作用,也一般不会被法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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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形象进度付款的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对形象进度的描述应准确到位。如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至3层时付100万元”,该描述不准确,施工至3层是指3层完工还是2层施工完毕?在实践中容易引起纷争。另外,因中间层施工完成后一般没有正式的验收,此类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当工程施工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时,应特别注意保留该形象进度完成时间的证据,比如监理的确认等。
2.两个付款形象进度之间差距不应过远。如有的合同约定地下室完成付一次款,封顶再付一次款,此种付款方式对施工企业的垫资要求非常高,一旦施工企业无法垫资,将承担工期违约等责任。
3.应明确形象进度完成后多少天内付款。如广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 “重型厂房封顶后支付合同价的10%为进度款,累计支付合同价的35%”。该约定未明确封顶后付款的时间,一旦双方产生争议,施工企业的利息要求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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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个单体工程的,可考虑分别按形象付款。工程分多个单体,各单体的施工进度可能出现不一致,但支付条款未考虑,仍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如有合同约定为:Bl、B2、B3栋付款方式为主体结构封顶后,10天内付完工程造价的70%。按该合同约定,必须3栋均主体封顶后,付款条件才成就。
四、不宜约定的内容
1.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未付,发包人仅承担利息,施工单位不得停工,如此约定对施工单位极为不利。
2.避免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人为繁琐。合同一般约定为当月25号前申报,次月5号前支付,但有些发包人规定了严格而繁琐的审批程序。监理审核到发包人现场审核,再到工程的审核、造价部门审核、分管副总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核,等等,人为拖延支付时间。在合同约定中应避免发包人内部审核的约定,审核系发包人内部事务,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施工单位递交后一般应在10日内支付,至于如何审核,仅是发包人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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