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含专业硕士)以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农路7号。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录取时,一志愿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即按照专业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照分数高低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录取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有多项加分的,加分项目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十七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我校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艺术设计、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兽医、园林工程技术、会展策划与管理等专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限报我校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业类专业、高职专业部分课程英语授课,其他专业不限。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委和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本科:涉农类专业学费免收;非农理工本科专业4600元/年,文理兼收的本科专业4200元/年。
艺术类本科:艺术设计(城市环境艺术方向)本科专业10000元/年。中英合作类本科:国内24000元/年,最后一年在英国的学费、住宿费按英国标准交纳。
高职类: 6000元/年。
住宿费:900元/年,12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配套制度,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市级三好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500元。
2、农科类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3、专业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700元。
4、非农类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5、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
6、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贫困,成绩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7、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特困生可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600-3200元。
7、临时性困难补贴:每次不超过600元。
8、助学贷款:学校积极为每位特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9、勤工助学:学校鼓励勤工助学,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0799334、80799048、80799505、80794735
传 真:010-80799334
网 址:www.bua.edu.cn
电子邮箱:buazsb@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0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