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首都医科大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位于顺义区大东路。
第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北京市属公办重点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首都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实施我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将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我们欢迎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以考生填报学校志愿顺序,优先考虑先报考生。
我校在北京地区留出适当比例计划数接收本科重点批次(一批次)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高分考生,其分数线原则上在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招收平行志愿考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出重点批次(一批次)在京计划的3%。
我校在外省的录取按照该省的重点(一批次)录取线及我校在该省的生源情况划定我校的提档线,如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第二志愿考生的分数原则上要高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4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
第九条 我校的录取原则是: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各项调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原则上专业志愿分数差不超过5分。
第十条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专业方向)、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是本硕融通,整体素质优化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招录高分段的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具体情况划定七年制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
第十一条 鉴于我校外语师资语种状况,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专业方向)、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基地本科班”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一)我校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双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差不大于200度,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我校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我校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
(四)我校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的考生;
(五)我校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要求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
(六)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我校明确提出,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不要以我校各专业为实现理想的专业,否则无法完成学业,我们不予录取。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及高职的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要适当考虑身高。“高职单独招生”的护理专业只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三年学制以上(含三年)毕业生,因办学条件所限,只招收女生(办学地点在北京护士学校)。
第十四条 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定向)班,面向北京市的全体考生,教学过程在燕京医学院(顺义区)进行,考生被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就业。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学校在其他省区招收的定向生在燕京医学院培养,住顺义校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就业。
报考临床医学专科山区、半山区定向班的考生必须是房山区、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昌平区、门头沟区、延庆县农村户籍,考生只能报考本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考生若所填报专业志愿已录取额满,可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调剂;学校提档要求考生高考成绩在我校同批次临床医学专业调档分数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但最多不超过50分。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但考生条件须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在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六条 我校招收定向培养的内地西藏班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
第十七条 我校“高职单独招生”的录取原则是: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分别达到北京市以及学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比例(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为7:3)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我校为困难生提供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困难生经济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
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情请见2009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2009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专科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的详细情况请见2009年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详见江苏省招生计划专刊。
第二十四条 首都医科大学网址:http://www.ccmu.edu.cn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
语音咨询电话:(010)8391108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