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院概况:
1、学院全称: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学院国标代码:12564
3、学院类型: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民办)
4、办学层次:专科
5、学院地址:廊坊东方大学城
6、邮政编码:065001
7、学院基本情况: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北大方正集团举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北京市编制委员会核准的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招生咨询方式
1、招生咨询热线:
010-52645240;52645256;52645610;82529571;82529573
2、传 真:010-52645266
3、学院网址:www.pfc.edu.cn
4、E_mai: guolong@pfc.cn
第六条.奖学金制度:
为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设立了“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突出贡献奖”、“明星班集体奖”等;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多种类型的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招生办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职责
1、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草拟并报批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与管理办法。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年度招生计划。
3、草拟并报批年度招生宣传咨询方案,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回答来人、来信、来电及网上咨询关于招生的各类问题。
5、招生办公室组织编印招生宣传材料。
6、组织开展各类新生录取工作,处理录取后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7、负责各类招生信息统计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相关政策、理论及工作实务的调研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按照普通类、艺术类、单考单招、自主招生等分类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可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五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不设定专业志愿差。
第十七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通过我院的校园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到须知等。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章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报到。
第二十四条.新生报到后,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新生资格复查。
第二十五条.毕业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六条.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从2013年4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学院招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