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基本信息
第四条 学院基本信息
1、 学院全称: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
2、 学院国标代码:12564
3、 学院地址:中国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
邮编 065001
4、 学院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5、 办学性质:民办
6、 招生专业:应用英语、应用日语、会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文秘(国际信息化商务秘书)、软件技术、软件测试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子设备与运行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图文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制图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图形图像制作、艺术设计等,学院院系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五条 奖学金及贷款
为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设立了“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突出贡献奖”、“明星班集体奖”等多种类型的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助学贷款。
第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1、 招生咨询热线:
010-82529571/72/73 010-51108888转2056/2840/2040/2066
2、 传 真:010-51108888转2003、2040
3、 学院网址:www.pfc.edu.cn
4、 E_mail: zb@pfc.cn
第七条 学杂费
当年度各专业学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各专业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当年度《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长、主管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颁布的当年度《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普通类、艺术类、单考单招、自主招生等分类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可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不设定专业志愿差。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对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 省级优秀学生;
2、 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 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未有加分政策,学院不主动给予加分,按有关省、市(区)招生部门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院的校园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到须知等。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院招生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
招生就业处
20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