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听说在法国患病的外国人,即便没有居留,也可以申请获得疾病居留证,而且还可以工作。请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此种居留?有什么法律根据?
新桥律师:
根据CESEDA法第L313-11条第11款,身患疾病,无法在本国获得治疗者,除非对法国公共秩序带来威胁,应自动获得私人和家庭生活居留。
为此,患有以上疾病者可凭居住地公共健康和社会事务局或公立医院医生的证明,向警察局或省行政机构申请临时居留证。医生可邀请申请人参加当地的医疗委员会的会诊。获得疾病居留者拥有在法国的工作权。
对于已经收到居留拒绝信者,根据2003年5月7日的政府通函第1.2.2条,行政机构不得在审查申请之前,或在不考虑新情况的条件下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申请临时居留的无固定住所者,鉴于1946年的法令并未说明住所的性质(邮政地址、行政地址、居住证明等),因此行政当局不得以此为由予以拒绝。
警察局在接受申请文件后应出具回执。该回执可作为申请人身份,以及连续在法国居住的证明。根据1946年6月30日的法令,警察局有义务向所有申请人提供效力相当于居留许可证的回执。
根据1946年6月30日法令规定,疾病居留的审理期不得超过4个月。否则,超期不予答复者为自动拒绝。为此,在申请提出四个月之后,如警察局一直要求申请人等待并延长回执有效期限,则有被拒绝的可能,口头答复是无效的。但实际上,警察局或省行政机构经常超过这一期限寄出答复。因此在到期无答复的情况下,最好委托律师或专业协会前往催问。
如果申请人能证明已在法国生活一年以上,根据CESEDA法令第313-1111条,警察局应颁发注明“私人和家庭生活”的临时居留证(CARTEDESEJOURTEMPORAIRE)。只有在不经常居住法国的情况下警察局才能发给临时居留许可(AUTORISATIONPROVISOIREDESEJOUR)。但1968年5月12日通函赋予行政机构较大的灵活性,即在特殊情况下可发给一年以下的临时居留许可。这时,当事人应该尽可能通过律师向警察局解释,如果没有临时居留证,将无法申请家庭和住房补贴和工作许可等,力争得到理解和通融。
有时,行政部门还会以医疗证明期限不满一年为由而拒绝申请。这时最好要求警察局出具一张约会单,以备身份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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