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王先生问:我有一个店铺,在巴黎15区的一个商业中心里面。租约是12年的,开始时房租和杂费比较便宜,杂费不到房租的十分之一。我的店铺已经开了差不多10年,现在房租按照租约的规定涨了以后也还可以承受,但是杂费突然涨了许多,涨得几乎和房租相同。我对此有意见,因此拒绝支付杂费,还是按照原来的杂费交给房东。而且和我边上的店铺相比,他们的面积比我大,但是杂费却比我便宜得多。房东请了律师,以简易讼诉方式诉至法院,法院判我败诉,而且目前房东派来执达员,到我的银行要求执行,并且到我的店里清点查封货物。我该怎么办?
华律师答:此案已经进入法院判决的执行阶段,针对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应在一个月内向执行法官提出。如果一次性付款有困难,可以向法官提出给房东分期付款的办法,申请法官同意。但是这并不能解决本案中的实质问题,即王先生的店铺向房东交的杂费为什么比相邻的其他店铺贵许多?
关于这个问题,主要看租约的规定。房东要房客缴纳的杂费通常是共有物业要求房东交的。如果租约中规定所有共有物业的杂费都是由房客缴纳的,为了看清楚房东是否有权利要求房客缴纳上涨以后的杂费,王先生应该要求房东提供近几年来的杂费凭证,从这些凭证中可以看出杂费的变化的真正原因。王先生不能单纯地以边上相邻的店铺杂费比自己的店铺便宜或几年前自己交的杂费是多少作为辩护的理由而拒绝缴纳上涨后的杂费,除非这些相邻的店铺是和王先生的店铺属于同一个共有物业而且具有可比性。
另外,房东要求执行的根据是法院的简易诉讼程序的裁定。这种裁定只对债权债务是否成立作出裁决,在被告对该债务提不出充分可靠的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债务成立并裁定临时执行。但是王先生如果对房东要求缴纳的杂费确实有理由认为不应该缴纳的话,应将该案提交对案件实质问题进行审查的法院。如果法院最后认定房客不应缴纳上涨后的杂费,就会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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