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不久前进行了继承法改革(reforme des successions),这一牵动千家万户的重大法律,于拿破仑一世皇帝时代制订,自1804年以来基本没有过变化。经过长期酝酿,法国政府于今年6月23日通过了相关法令(loi du 23 juin 2006),改革后的继承法即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继承法改革考虑了200多年以来法国社会经历的变迁,家庭结构、生活伴侣身分等各种因素里出现的变化,本着方便民众、简化手续和讲求实效等原则,作出了一系列改动。新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是侧重保护孙辈、优惠家中残障成员,鼓励贯彻公平分享原则和扩大受益者范围等。自2007年1月1日起,家庭继承规程中将会出现不少变化,以下我们为读者作一简要介绍。
改变继承权有效期
提高起动效率
未改革的继承法中规定,有继承权的子女及相关者,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权的有效时段为30年。新法将其缩短为10年;当事者到期未表态或拒绝表态,即以放弃论。为了尽快起动继承进程(l‘ouverture de la succession),新法赋予其他有权者,例如国家行政和死亡者生前的债主,在死者亡故4个月以后,催促开始运作的权利。
亲人亡故,家中成员在一段时间内可能因感情痛苦或忙碌丧事而无暇顾及继承。另一个不能很快进入继承程序的原因是,继承法规定,死者身后事务如何处理,全体继承者的意见必须全都统一后才能起动。因而,只要有一个成员不表态,或同其他亲戚有矛盾,拒绝参加会商,达不成一致,全家的事便要搁浅,整个过程也就被拖延下来,无法开始处理继承事项。
改革后的新法规定,只需要占2/3大多数的继承人统一了意见,继承事务便可开始,并执行偿还行政部门及亡故人债主债务的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一名继承人,或与当事者家庭无关的其他人,都有权被委任来负责处理亡者家庭的丧葬等具体事务,以及与继承和管理产业有关的事项。新法中尤其包括了强制性条文:如果有的继承者不签或没有签署文件,有关部门将给他(她)发出催促书(une mise en demeure),要求其执行,本人如果不可能参加,则要及时委托人作代表。3个月之后如果仍不给回音,将由法庭指定代表者。
实事求是
照顾实际情况办事
在继承法改革前,家中如果突遭不测有人亡故,只有同意接受遗产继承者才有权主持丧事等日常事务,管理和维持例如家庭企业的工作。因而,在继承的具体细节尚未落实,各继承人没有表态是否愿意继承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段群龙无首的混乱时期。根据新法规定,主持丧事等日常事务管理人可以由尚未决定是否同意继承者担任,大大便利了组织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高额的继承税会给继承者带来极大压力。老继承法并规定,一旦作出同意(或放弃)继承权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收回,不得撤销。新法在这方面采取了保护继承人的灵活条文。如果当事者在作出接受继承决定之时,不知道死者生前还有一笔债务,可以申请免除偿还。
扩大继承受益者范围
由于200年以来人均寿命普遍延长,继承父母遗产或后者愿意赠予(donation)时,子女本人常常已年过五旬。现行法律只允许赠予者在有生之年将产业赠给子女。改革后的继承法扩大了受益人范围,其名称为分享赠予(donation-partage):有权接受者除本人子女,还可包括其他婚姻所生子女及个人的兄妹。新法特别加进的一条是,生前立即可以立“隔代传承遗嘱”(le testament transgenerationnel),即在本人子女同意放弃继承权的前提下,将他们本有权继承的部分或者全部遗产直接传给孙辈。这样做的结果是省下了一笔税,免得儿辈、孙辈从父母亲手里继承时都必须缴纳一次税。
例证:65岁的米歇尔新近可以从高龄父亲那里继承到50万欧元,他的孩子尚未自力,米歇尔于是决定让他们直接继承祖父的这50万欧元。他通知公证人,告知对方自己决定放弃继承权。米歇尔的两个孩子于是不必缴纳赠予税,每人各获得25万欧元。从继承税上算,原来两代人应该缴纳12余万,现在只需要缴8万多。
优惠
残障或有困难的家庭成员
新法鼓励家庭成员间发扬团结精神,允许继承者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或是全部份额转给有残障的或有困难的兄弟姊妹,或与家庭成员并不存在亲属关系,也不具有继承资格但被选中的某个个人。这类转赠必须有书面遗嘱写明受益者姓名,并由2名公证人在场,执行《继承条约》(pacte successoral)方能生效。这条新规定同时还便利了一些家庭企业的“接班”,可以很方便地选择家庭成员中最擅长管理工作的一个人接手,完成具体交接。
增加了
保护夫妻利益的条文
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旦一方去世,另一方的利益是否能获得保障?这是最新改革中特别考虑的一个重点。夫妻双方结婚登记时,需要选择财产归属方式,可以选“双方各保存个人财产”(regime de separation de bien)或是“财产共有制”(regime de la communaute universelle)的方式。但是,如不及时考虑,事前未采取措施,到年事已高,一方去世,共同财产的归属处理就会有决然不同的结果。未亡人有可能在老伴过世之时,立即失去住房居住权……
改革过的继承法在许多方面为未亡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允许生前赠予(donation)、赠予对方(直至去世)的用益权(leguer l‘usufruit)或是给予对方“虚有权拥有者”身份(nu-propriete)。与此同时,允许他们以改变制度(regime)方式取得合理权益的手续也得到大大简化。
例证:菲利浦和伊莎贝拉当年结婚登记时,选择的是夫妻双方各保存个人财产的方式。二人育有2个已成年子女,共同财产有50万欧元。为了保证一方的离去不影响另一方的住房利益,他们决定改用“财产共有制”。老的继承法规定,若申请改变,必须通过公证人,重新开具一份新的结婚证书(acte de mariage),然后经过法院核准存档。具体而言,菲利浦和伊莎贝拉要为这一改变付出3000欧元,同时等待8个月,新的文件才能生效。
改革后的继承法对此作出简化:他们仍需去求助一位公证人,但只要申请开具“财产共有制”证书,几个小时即可完成,费用为300欧元。获得这份证书后,他们应该以挂号邮件方式,通知自己的2个孩子,对方在3个月期限内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父母的改变文件即自动生效。
未亡人的权益
获得充分保证
新法给予未亡人唯一继承者的资格(过去只是与子女同等的继承者之一,排名在后),继续可以享用住所;条件是二人没有离婚。
在保障未亡人权益的同时,新法更贴近实际。一些夫妻出于保护配偶考虑,在遗嘱中将自己全部财产统统赠予对方,但有些孤老人的实际需要不多,接受了故世老伴的赠予,自己无力管理,反倒变成负担。
改革后的继承法允许当事人接受部分遗产,将其余部分转赠给子女;而过去的做法是要么全数接受下来,要不彻底不接受;给现实管理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