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我儿子在巴黎读大学,自己租了一间不带家具的小套房,已经有2年时间了。他最近找到一个到外省实习的机会,临时决定下个月去做2个月的实习。因此,他想把现在租的房子退掉,但是又不可能提前3个月写退租信了。请问象他这种临时决定去外省实习的情况,可不可以把退租通知房东的时间减为1个月?
答:不能。根据1989年7月6日通过的法律(ART.15-1)明确规定:房客在租住一处不附带家具的房产时,如果希望退租,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房东。当然也有一些情况可以例外,房客可以在搬出该住房前1个月通知房东。那么什么人可以享受这项解约通知期限的减免呢?
1、领取“待业生活保障金”(RMI)的房客。
2、房客年龄在60岁以上,并由医生诊断为“身体状况欠佳,必须离开此住地迁往合适的地方”。
3、更换工作或工作场所,与原租房屋距离太遥远。
4、第一次找到工作,地点在其它城市。
5、失业。
6、失业后即找到了一份新工作。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外,想要退掉租住的房屋,必须遵守提前3个月通知房东的期限。
◆读者问:“那么我儿子的实习能否等同于找到第一份工作的情况呢?”
答:不能。司法部门曾经数次正式回答过此类问题,法院也对此做出过司法解释:退房通知房东期限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在非住地进行实习的大学生。(REP.MIN.No 2566, JOAN DU 27.10.97,3750页)也就是说,大学生如果在居住的城市以外的地点找了实习,那么他在退房时也必须遵守提前3个月通知房东的期限。
波尔多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也证明了这个事实:包含在大学学业之内的实习不能等同于工作变更(30.3.00,No. 98-06791)。所以您的儿子的实习情况也不能被看作是与工作有关的住址变更。
另外,对何种情况才能被看作是正式的工作,相关部门也作出过解释:无论签署的工作合同如何(限期合同CDD,无限期合同CDI,夏季临时工合同等),只有正式进入“受薪者社会保险”框架之后,才能被看作是真正的工作(REP.MIN No 911, JOAN DU 14.10.02)。如果仍然是交纳大学学生的社会保险金,是不能被看作开始正是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