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睬税务检查后果严重
税务局如果对个人的税务申报有怀疑,可以向纳税人要求补充信息、证明或解释。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局作出解释和提供证据。假如纳税人对税务局的质疑不予理睬,不回信,税务局会进一步进行调查,并向第三者询问情况,第三者包括金融机构、雇主等。税务局还可以直接给收入加税,所以如果收到税务局的信,要求对收入情况作进一步的解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纳税人必须作出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税务局会给纳税人一定的时间期限,纳税人也可以要求延长期限,以便准备材料和证据。双方本着真诚的态度进行协商。
税务更正
当税务局在税务调查中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中存在漏报、申报不准确或隐瞒不报的情况时,税务局将通知纳税人税务更正(PROPOSITION DE RECTIFICATION),这一更正通知必须有负责更正税额的税务员的亲笔签名,只有税务员的姓名和级别不行。如果有签名,但是没有负责部门的盖章或签名税务员的姓名和级别,税务更正建议仍然有效。税务更正还必须写明更正的具体数额和原因,以及迟交要支付的利息额。如果具体利息额没有注明,而只有利率,纳税人可以拒绝交纳利息。如果税务局更正的数额比应该支付的数额小,纳税人也可以拒绝支付差额。
纳税人可对更正提出异议
纳税人接到税务更正通知书后30天内,有权向税务局说明其对税务更正的看法。税务局不同意您的看法,再次给您发税务更正通知,您还有途径进行反驳。您可以向负责税务检查的部门领导提出对税务更正的异议,如果税务局仍然不同意您提出的异议,您还可以上告法院。假如您在上告到法院前没有向负责税务检查的部门领导投诉,上告法院无效,法院不受理。投诉被拒绝后,纳税人有两个月的时间上告法院。
纳税人的审查有严格程序
税务局要稽查纳税人申报的收入与其拥有的财产和生活水平之间的合理性,就要对所有因素进行详细的调查,这就是纳税人税务状况稽查(EXAMEN DE LA SITUATION FISCALE PERSONNELLE DU CONTRIBUABLE)。纳税人在接到稽查通知的同时,也应该收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宪章。否则纳税人可以要求废除稽查程序。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稽查通知里只要提到宪章的存在就可以了,纳税人可以指出稽查通知里没有宪章,而要求提供宪章。如果纳税人对稽查员不满意,可以向稽查员的上级反映情况,但稽查员的上级并没有义务履行类似法院的义务,最终也可能对税务更正签字。税务稽查最长只能一年,稽查结束后,税务局或者提出税务更正,或者结束调查,或者继续调查,要求纳税继续提供有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必须把以前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还给纳税人。
税务追缴的期限
税务局对纳税人纳税额有疑问,要追缴是有期限的,一般为纳税年后第三年的12月31日。例如,2005年的税额追缴期到2008年12月31日。某一纳税人在2005年10月收到税务更正通知,是关于2002年税额的,所以还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