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乌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相结合的综合性普通高职院校,也是乌海市政府创办的第一所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普通高职院校。
第三条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乌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相结合的综合性普通高职院校,也是乌海市政府创办的第一所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普通高职院校。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是2005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合并内蒙古矿业职工大学、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乌海电大分校的基础上组建而成。学院下设机电工程系、电力工程系、建筑工程系、化学工程系、管理系、矿业工程系、基础部7个教学部门。共开设26个高职专业。校本部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新区学府街。专科(高职)学制3年。学生毕业颁发“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2009年专业设置(见附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招生、纪检、教学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招生、纪检、教学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监督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将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乌海职业技术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依据考生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九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将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乌海职业技术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依据考生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如果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收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的精神,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的精神,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煤矿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和矿山机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院新生入学后,外语语种为非英语考生,将统一开设英语教学。
第十七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新生入学后,外语语种为非英语考生,将统一开设英语教学。
第十七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的政审、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可录取在名额未满的其它专业。
第十九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并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网址:http://www.whvtc.net
电子信箱wuhaijiuye1@sohu.com
咨询电话:0473-2888014、2881081、2888008、2888009。
第二十一条乌海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乌海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2009年3月21日
200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