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 编:150028
第三条 我院的办学层次为本科生学历教育。
第四条 本章程作为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我院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保证招生结果公正、公平。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我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批复备案确认的以新的机制和模式建立的独立学院,是在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内统招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独立学院。
第三章 主管部门
第六条 我院的举办方是东北石油大学,合作方是哈尔滨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院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以新机制、新模式成立的独立学院,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规定,实现独立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2003]8号文件和国家教育部25号令、26号令的精神,开展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的招生工作;
3.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4.根据国家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本学院的招生来源计划,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后积极着手落实相关工作;
5.制定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的招生简章和招生方案;
6.组织实施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学院的本年度招生简章呈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实施宣传;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不作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7.组织指导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招生办公室完成录取工作;
8.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9.支持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10.承担招生研究和招生改革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招生工作。
第五章 招生录取条件
第八条 我院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的文件精神执行。第九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课统考后,艺术类相关专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单考、统考,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既具备录取到我院学习的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我院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类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全国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不限,英语(科技英语方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必修外语课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课以英语讲授为主。
第十三条 我院除在吉林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组织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术科单独招生考试外,在其他投放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均承认该省的声乐、器乐术科统考成绩。在吉林、山东、内蒙古三省(区)招收艺术类考生以该省(区)招考办确认的我院术科单考合格测试成绩为准,报考我院艺术类考生术科无论是我院组织的单考还是在有关省(区、市)内统考,成绩合格并且在全国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本地区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均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征集补报志愿进行录取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在本批次生源不足,并经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同意降分投档的情况下,录取相关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院录取当年考生的工作模式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科层次学生在我院学习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我院以各省级招办在录取工作中提供的电子投档单为依据,严格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院对考生报考专业采取按总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且依据学院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比例数确定考生录取专业,额满为止。即将我院在录取省份调档线上所有考生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其录取专业,如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已录取额满,则顺序考虑该考生所报第二志愿专业,依此类推。如其填报的所有专业都不能按志愿录取或调剂录取,才依次考虑下一个考生的志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示的可以不予录取的身体疾患的,我院不予录取。在执行时,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2月20日颁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确定最终的录取意见。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院的招生专业情况、来源计划、学费等详细信息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2011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文件材料的介绍。其他省份均以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手册为准。我院将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院学生转学、转专业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教学[2009]200号)以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院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经严格培训,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hr-edu.com/
E-mail:hr_zsb@163.com
咨询电话:0451-87174111
0451-87174222
传 真:0451-87174111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依据,如遇与国家或有关省(区、市)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单位制定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