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11。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综合性职业技术学院,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是哈尔滨市政府确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之一。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通过国家教育部注册认证。
第七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2013年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安徽、四川、广东、广西、贵州、甘肃、新疆、云南17 省、自治区招生。
第十二条 学院2013年在黑龙江省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和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按照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外省只招收应届、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按志愿清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各专业2013年招收黑龙江省考生,文化课成绩按照2013年考生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成绩,术科成绩参照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省考成绩,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在省招生办划定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计算机网络技术(北大青鸟网络工程师方向)8200元/年;软件技术(北大青鸟软件工程师方向)、软件技术(oracle软件工程师方向)、航空服务8800元/年;动漫设计与制作、移动通信技术8000元/年;艺术类其它各专业为7500元/年;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工程监理、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会计(注册会计师)专业为57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人物形象设计9000元/年;其它专业为6000元/ 年。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同时设立院级奖、助学金。院级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院级助学金为学院对贫困学生帮扶措施之一,面向全体在籍学生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学院通过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贫困考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报考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的考生每年减免50%的学费;对高分考生、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实施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招生政策,接受省教育主管部门及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八章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www.hzjxy.net
招生联系电话:0451—86662346、86681627、86683403
传真:0451—86683403
邮编:150081
电子信箱:hzjxyzsb@163.com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在哈站乘81、338路公共汽车,在“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