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乌教发〔2014〕61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程序,提高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透明度,认真做好我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现将《乌鲁木齐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
乌鲁木齐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印发201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基办【2014】6号)的要求,努力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推动乌鲁木齐市初、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步伐,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阳光招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地区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乌鲁木齐市初三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即中考)。乌鲁木齐市辖区内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由乌市初中毕业生参加的包含初中学考科目的各类招生考试。
第三条 市教育局制定的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普通高中招生的唯一依据,任何学校均无权改变招生计划擅自招生,未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同意,任何学校不得在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三号统一”。未经正式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录取编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
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6人。按照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提出“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的文件精神,2014年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和原重点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非自治区级示范高中、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15%。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的决定》(区党字[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学的有关精神,对民汉合校普通高中在招生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初中双语班毕业生到汉语系高中学校就读,并在高中招生录取时给予政策照顾,提高民考汉毕业生就读普通高中的录取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在招生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照顾,鼓励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民办学校。
第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成立由学校党总支(党委)研究确定的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凡涉及到自主招生、新生招录及报到、分班、交费等各项招生工作,必须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报考条件:报考对象为热爱祖国,遵宪守法,身体健康的初中毕业生。
1、具有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并在市或区(县)教育局注册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2、户籍不在乌鲁木齐市,但其父母均在本市务工,并在市或区(县)教育局注册二年及二年以上学籍实际就读的应届毕业生;
3、2014年4月30日之前,初三毕业生及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有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在外地借读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才能报名参加考试。
4、具有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的乌鲁木齐地区历届毕业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报考:
⑴未在市或区(县)教育局注册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⑵高中(含各类职业高中)在校生、毕业生;
⑶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生、毕业生;
⑷因在上一年招生考试中舞弊而且被取消报考资格、入学资格、规定今年不准报考者。
5、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在家长、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兼报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单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各初级中学应从学生实际出发,鼓励学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章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七条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全面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第九条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报考普通高中的资格,C等级以上为合格。市级(含市级)以上示范性高中(含兵团二中)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B等(含B等)以上。
第四章 志愿填报
第十条 普通高中报考实行考试后估分填报志愿。
1、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初三应历届毕业生,均可以自愿填报两个批次十个志愿:
第一批次可填报原自治区重点中学、自治区级示范校和享受自治区重点高中招生政策的十七所学校(见附表)。每名考生可以填报五个平行志愿:计划内三个平行志愿、计划外二个平行志愿,五个平行志愿中填报学校的先后顺序及计划内、计划外志愿由考生及家长确定,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平行志愿。其中计划内平行志愿数量不得多于三个,计划外平行志愿数量不得多于二个。具有保推生资格的考生只能在一批次第一志愿计划内享受保推生政策。
第二批次可填报的学校为除一批次以外的乌鲁木齐市其他普通高中学校,考生可以填报五个平行志愿:计划内三个平行志愿,计划外二个平行志愿,五个平行志愿中填报学校的先后顺序及计划内、计划外平行志愿由考生及家长确定,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平行志愿。其中计划内平行志愿数量不得多于三个,计划外平行志愿数量不得多于二个,而且必须至少填报一个平行志愿。
2、非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但取得三年(含三年)以上疆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有连续三年完整初中学籍的考生,可以填报高级中学、实验中学、二十中、二十三中、一零一中学共五所一批次学校计划内志愿及所有一批次学校计划外志愿和二批次计划内、外共十个志愿;
3、虽未取得疆内三年(含三年)以上常住户口(包含疆外户口),但在本市有连续三年完整初中学籍实质性就读的考生,可以填报普通高中第一批次计划外、第二批次计划内、计划外共七个志愿。
第十一条 学校应充分尊重考生的选择权,不得阻止考生参加乌鲁木齐市初三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要求考生违背意愿填报志愿,普通高中志愿表应由考生本人填写,家长签字确认。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由市教育局根据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及计划外录取比例确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标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录取在对初三毕业生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依据初三毕业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的条件是合格的初中毕业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各学科等级合格、统一考查地理、生物成绩合格、学校考查成绩合格。根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志愿,依据合格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各学科等级、中考录取成绩,分类列序,分批次、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的各学科成绩以等级呈现。等级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各单科等级划分方法是依据考生各学科原始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A等占考生总人数的15%左右,B等占考生总人数的45%左右,C等占考生总人数不低于35%, D 等占考生总人数不高于5%。
第十五条 自主招生工作。为了促进学校的特色发展,探索实施自主招生制度。各普通高中学校可依据办学实际和特色,在计划内按照一批次学校5%、其他学校2%的比例,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标准刚性化,过程规范化,结果公开化。于2014年6月6日之前,由自主招生学校提出具体的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在市教育局监督下,各自主招生学校组织特长生专业测试,确定“预录”名单。并将学校测试或面试的“预录”名单在学校的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于2014年6月20日之前,将“预录”名单及专业测试成绩和考生初中三年来所获市级以上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初级中学保送生、推荐生的录取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第一批次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保推生政策。
1、享受保推生政策的考生,应具有本市三年(含三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学区就近入学、有连续三年完整学籍档案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A等。
2、保推生的计划数占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学校计划内招生数的50%,其中保送生占35%,推荐生占15%。
3、保推生志愿填报和录取与普通考生同步进行。
4、符合保推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只在一批次第一志愿(必须为计划内志愿)享受保推生政策,其他志愿按普通考生志愿参与投档录取,不享受报推生政策。
5、在正式录取前,通过保推生指标分配系统,在分配给初中学校的保推生名额范围内,根据考生填报的一批次计划内第一志愿和录取成绩等条件,筛选出各初中学校保推生入围考生。
6、保推生投档录取办法
(1)保送生入围考生,录取成绩不低于一批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被所填报的一批次学校报送。
(2)推荐生入围考生,录取成绩加30分与报相应高中学校计划内学生同批次按序投档参与推荐志愿的学校录取。
(3)各初中学校下达的保推生计划没有完成的自动失效。各一批次高中学校未完成的保推生计划自动转为普通考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录取标准,由市教育局根据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第二批次各普通高中的录取标准在第一批次录取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市教育局根据第二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2014年高中录取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分数排序,遵循志愿”的方式分两个批次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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