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以来,在美中国留学人员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由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各领区教育处(组)负责《证明》的复审和终审工作。
根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开具办法(教外厅[2012]4号)要求,从5月1日起,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正式启用新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同时,在征求各教育处(组)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办理规定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 申请资格中留学期限调整为“居住时间满6个月”,
2. 申请人可就各段留学经历(最多可选四段)提出申请。
请访问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相关网页查看办理规定全部内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