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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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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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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都会有一个赔偿标准,这个标准是有一个总的计算公式的,但是根据各地的收入水平不同所以有不同的计算数额。出国留学网的小编给大家带来一篇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文章,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内容请访问出国留学网(www.liuxue86.com

  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北京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2014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03元;

  2、2014年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4736元;

  3、2014年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21984元;

  4、2014年北京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1078元。

  2014年上海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1968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4元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02元

  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2元

  2014年山东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2014年2月28日发布《201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比上年增长13.0%。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增长14.3%。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增长11.0%。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比上年增长19.3%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增长22.7%。

  2014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3908元/年×20年=27816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3908元/年×(80-X)年= 元

  C 年龄 X≥75岁 13908元/年×5年=695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4462元/年×(80-X)= 元

  C 年龄 X≥75岁 4462元/年×5年=22310元

  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2784元/年÷2=16392元

  23191元/年÷2=11595.5元

  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14】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0857元/年×(18-X)年= 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0857元/年×(80-X)年= 元

  C 年龄 X≥75岁 10857元/年× 5年=5428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3841元/年×(18-X)年= 元

  B 年龄60岁≤X≤75岁 3841元/年×(80-X)年= 元

  C 年龄 X≥75岁 3841元/年×=19205元

  如有多个抚养人的则按照比例分摊。

  2014年安徽省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4年02月23日,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了《安徽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该公报统计数据,安徽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2014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由交通事故赔偿中心根据《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根据《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或2014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4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 /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604.0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04.0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

  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8292.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7119.7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1609.3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711.2元

  2014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

  2014年浙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71元,人均消费支出204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44元

  2014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参考数据】

  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45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028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参考数据】

  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3783元;农民生活性消费支出4496元。

  青海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福建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相关数据,现将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传发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6.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8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92.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151.2元/年;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9328元/年;

  四、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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